close
這兩天也許有人發現到,我的twitter碎唸充滿了憤怒字眼,皆因我陷入了:幫港仔申請台灣良民證之公家機關推委卸責無限迴圈鬼擋牆中,只不過為了幫在台灣工作兩年的港仔,申請偉大又寶貴的的台灣良民証,中間來來回回跟台北縣警局外事課,還有台灣駐布里斯本辦事處通了數個伊媚兒,其回覆之經典,可以讓人的情緒,從疑惑到驚喜到失望到憤怒到無力到崩潰到放棄!啊~人生的際遇真是大起大落得太快,搞得我都想尿尿了(出自周星馳之唐伯虎點秋香)



目前經歷了數輪交手,我想寫出來的東西會比較像是:一個在台灣常常有機會大戰公務員的偽機車惡女,在窮鄉僻壤、蠻荒之地,如何跨洲跨海幫外籍人士申請台灣良民証的心路歷程

首先,因為戶籍的關係,我到了台北縣警局的網站,在申辦服務一欄找到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過並沒有針對外籍人士在海外申請的完整說明,因此,我找上了局長信箱,我知道這樣肯定可以迅速確實的得到答覆(至於滿不滿意又是另一回事),不會被裝孝維,果不其然在約兩小時後獲得了答覆如下:  

海外申請人請至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身分證明(中華民國新式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後,連同申請書、美金11元及回郵信封,寄至本局即可申請。另請注意美金11元已含郵資,故回郵信封不需黏貼郵票。

然而這個回覆,又衍生了另一個問題至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身分證明影本?!因此我找到管轄北領地跟昆士蘭的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貼了北縣警局的回覆以及我當初的問題,布辦處回覆道:

您可以將您的”護照正本及影本”連同”文件證明申請書乙份” 和回郵信封 (Registered Post or Express Post) 寄至本處申請驗證
驗證費用為澳幣$20 / 份
文件證明申請書可於本處網站下載 : http://www.taipeieco.org.au 
(閣下不如直接給我個www.google.com ?)
PS. 驗證中華民國護照需寄護照正本

還好我天性多疑,針對突兀的ps,我再度詢問布辦處,使用英國護照的港仔,是否也必須附上護照正本?於是獲得了以下答覆:

本處護照驗證僅限於中華民國護照

其他國家護照驗證問題請洽該國領事館

布辦處


等我在公司的螢幕前噴完血後,我去洗了把臉,順便把七孔流的血擦乾淨,還漱了個口把胃出血吐掉,最後還是必須鎮定心神解決鬼擋牆卡到陰的情況,可惜這是非一般的鬼擋牆跟卡陰症狀,如果可以在路邊撒泡尿就能解決的話,老娘就豁出去了!尿就尿!不過大概要專程從達爾文搭飛機到布里斯本辦事處的寫字檯撒尿才有效吧~想歸想,還是要回到殘酷的現實解決問題,感謝outlook的寄件副本功能,我回了信給台北縣警局,貼上布辦處上面那段簡潔有力又鐵面無情的回覆,最後再問北縣警局外事課,持有英國護照者要申請台灣良民證,護照影本是否的確需要經由台灣的駐外單位認證?最後畫龍點睛的寄了副本給布辦處。

結果正主兒北縣警局還沒回覆,下班前就先收到布辦處的補鑊信,內文如下:

您好

您的情況經本處領務組同仁研討後結論如下:

您先須確認澳洲移民局所需的良民證是由台灣警察機關所核發,而非英國政府核發的良民證(我他X的要英國良民証幹啥!港仔根本沒去過英國!要不是他在台灣待了兩年,我也不用這麼麻煩幫他搞這見鬼的台灣良民証!)因為通常良民證是供給該國國民使用(最好是台灣的外國人離開台灣後都不需要申請台灣良民証啦!)依公證法規定,本處亦僅能驗證中華民國護照真偽,無法驗證他國護照之真實性,倘若非本國(中華民國)國民仍須本處驗證其護照影本,得先將其影本經由當地(澳洲)公證人(Notary Public)(管你那是啥子鬼!我找我的Parap郵局JP)或澳洲外交部公證後,本處得以驗證其公證人或外交部簽章供其在台使用

因此您先生的護照影本驗證所需手續和文件應為:

1.       文件證明申請書一份
2.       護照影本ㄧ份
3.       經公證人或澳洲外交部公證過的護照影本
4.       手續費 $20 / 份
5.       回郵信封

如有其他問題, 歡迎您回信詢問或致電本處

布辦處

註:結果布辦處並不承認JP的認證效力啊...詳情請見文末二月二十六日之更新

收到信後原本應該高興,好像事情終於解決了,但是我只覺得很憤怒也很無力!布辦處啊布辦處!你為何不先聽聽北縣警局的答覆再翻供呢?搞不好一開始就是北縣警局誤認為是我要申請,所以才叫我去找你們驗護照驗文件順便驗愛滋啊!結果現在你們又說可以驗外國人護照影本了,那麼之前你們答覆說不接受外國護照驗證又是怎麼回事呢?這讓一開始被拒絕的我又情何以堪、作何感想呢?如果不是我堅持打破砂鍋問到底的精神,在不疑處也多疑了一下,那麼我豈不是要被你們耍到2046年嗎?孩子的未來不能等,我們在外面競爭是很辛苦的啊,你了解嗎爸爸!

前後說詞不一,政策搖擺不定,真是好一個堂堂的駐外單位啊!這樣的行為,你讓在海外的同胞們如何信賴呢?我是不知道政府每年給你們多少預算,撥多少納稅人的血汗錢來養你們,基本為民服務的心態沒建立,倒是養成一副官僚作風跟爭功諉過的嘴臉嘛! 

後來我將布辦處的補鑊信轉寄給北縣警局參考,並寫了:

北縣警局暨外事處承辦人員您好
 
之前寄給北縣警局的信"re:關於之前回覆的局長信箱15488",布里斯本辦公處看到該信的副本後,終於停止推委卸責,並且已回覆如下(請見布辦處補鑊信) ,看來外子的英國護照影本,會蓋上中華民國外交單位的認證章,希望這樣的護照影本真的可以順利申請到台灣的良民証(因為外子曾在台灣居住工作兩年) 謝謝


直到今天上班仍未收到北縣警局的答覆,但是我帶賽的預感到,北縣警局又會改變說法,這次可能是首先叫港仔必須先在香港申請港胞證,之後經由在澳門的葡萄牙領事館驗證是正港的港胞證後,再給澳洲的太平紳士認證港胞證影本等同正本,然後再請英國駐巴基斯坦的外交部驗證港胞證的影本並蓋戳章,接著寄到三十個不同國家的畜產養殖部蓋上CAS標誌,再將集滿戳章跟標誌的影本在北港香爐上過火,並跟註生娘娘賭咒發誓文件絕無造假,直到連續擲出十個聖爻,最後請廟祝在背面用畢生功力畫上一張鎮鬼捉妖殺蟑符,這樣就功德圓滿可以恭敬的把這份文件呈交給北縣警局申請那如天邊一顆星的台灣良民證啦~
  
然而,如果縣警局的答覆並非如上所述,很可能就是:很抱歉~台灣並不提供外籍人士跨海申請良民證!ORZ 

二月二十一日後記:今天早上上班的時候收到北縣警局的回覆如下

您好
 
本科俟收到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後,即進行辦理.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外事科 敬上

現在終於可以著手申請外籍新郎的台灣良民證了,雖說還是懷著戰戰兢兢的心情~


二月二十五日新增警政署回覆如下:(都怪自己手賤,在苦等北縣警局回覆無果之際,耐不住焦慮跑去警政署的署長信箱留言,導致現在又出現不同的版本)


您於97年2月2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署外事組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您於信函中詢問有關海外(澳洲)外國人如何申請中華民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1節,經考量您無法委託親友在臺灣代為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建議您可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http://www.tmpd.gov.tw/all-table.php?topage=1&t_type=s&id=6)下載申請書(正本上須有申請人親自簽章)後,檢附英國護照影本、申請之書面聲明文件(格式不拘)、申請人曾於臺灣工作之相關資料(如受聘僱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美金(現金)11元及回郵掛號信封(上須註明郵寄地址)等,併同寄至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收),我們將有專人為您處理申辦之案件,並於收到您的申請文件,經審核、查證相關刑事資料無訛後,於收件後之3日內發證,您如於申請方面有任何問題,可逕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聯絡電話:0011-886-2-23817494)詢問。 


而且,昨天上批踢踢的時候看到,某位鄉民在海外跟桃園警局申請良民証的時候,人家的護照影本完全沒有需要經過駐外單位認證啊!警政署的回覆也沒提到啥駐外單位的鬼認證,我看老娘根本就是最近時運低到撞鬼了!硬是得比人家多花個澳幣二十大洋認證費,加上七塊多的來回掛號郵件費不可!也罷!就當是遇到香港祈福黨,付個錢驅邪消災吧!

遇到天馬行空的公務員們,偽機車惡女要是認真起來就輸了,此時只有阿Q精神才是王道啊~小孩子麥心之俳句。

二月二十六完全無言的衝擊:收到布辦處的信,說是我們找的JP根本無三小路用,看來又要再花一筆錢找他們所謂的Notary Public...我已經完全不知道還能說什麼了...目前呈現自暴自棄狀態...以下是布辦處的信

本處日前 26日收到您先生的護照影本證明申請, 本處已於之前的來信說明該影本皆需經過”公證人 – Notary Public” 或澳洲外交部驗證後本處始得認證該公證人簽字之文件

依公證法規定, 您先生送來的文件僅由當地 Commissioner for Oaths N.T / Justice of Peace 簽字是不具海外文件認證效力的, Commissioner/Justice of Peace的簽字文件僅能於澳洲境內使用, 在海外不具任何認證效力, 所以本處不能幫該文件認證

本處已於您先生所留下的行動電話留言(無人接聽)說明, 請您先生補寄由 Notary Public (其名單可由澳洲黃頁電話簿尋得) 簽字後的文件並提供該公證人之聯絡電話和傳真號碼以供本處複驗.

目前您先生的申請已被歸於補件類 (文號: 287), 本處得以收到文件後三個工作日由您先生所提供的掛號信封寄回,

如有任何問題請直接回信或來電詢問本處

布辦處

剛剛跑去達爾文移民局,雖說他們也是不知道去哪找Notary Public,不過他們說我們可以直接找在達爾文的澳洲外交部幫我們認證護照...好吧!明天重新影印護照,然後跑一趟澳洲外交部吧!

二月二十七日:澳洲外交部說我們在取得他們的戳章之前,還是必須找Notary Public認證先,而且外交部的章有兩種,價錢是澳幣20或60大洋不等...當場決定放棄北縣警局跟布辦處,投靠警政署去!只是問過郵局,在澳洲不能郵寄現金,這一點需要再跟台北市警局外事服務中心確認跟克服。

二月二十八日:我開始覺得這篇文章有點像厄夜叢林(The Blair Witch Project),用紀錄片的呈現方式,交代著整個恐怖事件的真相...
昨天下午親自致電台北市警局外事服務中心,說了兩遍台灣沒有親友可以幫我辦,以及在澳洲寄現金是犯法的通關密語之後,得到了新的任務指示:請找西聯國際匯款支付美金11元的申請費。但是西聯光是手續費就要20大洋,只好含淚想著,至少不用花77塊澳幣找Notary Public認證~希望這齣歹戲可以在今天寄出申請文件到台北後畫上句點。

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就算想用昂貴的西聯匯款,但是我拿不到台灣承辦人員的英文姓名拼法還有ID資料啊!西聯至此也是此路不通,我崩潰了...最後還是得麻煩我媽,明天把文件都寄回台灣請我媽幫我跑一趟吧...所以這整個事件所獲得的結論就是:如果你要在澳洲跟台灣申請良民証,但是在台灣舉目無親的話,那麼很抱歉,除非你願意冒著違法的風險郵寄現金到台灣,否則你是申請不到台灣良民証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孩子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0) 人氣()